防火保溫材料行業發展空間探測
近年來,許多城市相繼發生建筑外保溫材料火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已成為一類新的火災隱患,由此引發的火災已呈多發勢頭。國家相關部門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相繼出臺了相關限制性規定。
國家職能部門在2009年頒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強化了其中的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這意味著外墻及外墻保溫系統將禁止聚氨酯、聚苯乙烯類產品上墻。這對金特建材來說是個利好消息,因為外保溫行業將面臨再一次的洗牌,意味著巨大的商機。
防火政策內容
公安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明確表示將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范圍。通知還表示,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 能為A級的材料。主要政策內容如下:
(一)、將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范圍
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范圍內的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均應將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納入審核和驗收內容。對于《建設工程 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以外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納入抽查范圍。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民用 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二)、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消防監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申報項目,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對已經審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 保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提請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對已經審批同意但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建筑外保溫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的,應督促建設單位更改設計、選用不燃材料,重新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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